一份普通的体检报告,一个常见的“肺结节”,竟成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路上最大的“拦路虎”。当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时,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?

近日,射洪法院沱牌法庭将法庭“搬”进了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园区,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。一场发生在生产线旁的庭审,为百余名企业员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,也清晰划定了保险理赔中格式条款的边界。
案情回溯:一场源于体检报告的理赔纠纷
杨女士是舍得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。2021年入职后,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,这本是一份温暖的保障。2023年,杨女士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了肺部磨玻璃结节。2024年、2025年,保险公司在后续两年依然接受了公司对杨女士的续保。
不幸的是,当2025年8月杨女士被确诊为肺癌(左肺下叶微浸润性腺癌,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)并申请理赔时,保险公司却拿出了2023年的体检报告,以“肺结节属于重大疾病前兆”为由,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。调解无果,杨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。
庭审交锋:模糊的“前兆”与明确的义务

巡回审理中,审判员、沱牌法庭庭长徐彬围绕两大争议焦点组织庭审:
焦点一:体检发现的“肺结节”,是否等于合同约定的“疾病前兆”?
保险公司认为,肺结节是肺癌的潜在风险,属于免责条款中的“疾病前兆”。而法院审理认为,“肺结节”在医学上仅是一种影像学表现,其性质多样,多数为良性,将其直接等同于重大疾病的“前兆”,是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,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。
焦点二: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,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公司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明确说明。本案中,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其就“疾病前兆”这一专业且模糊的概念,向投保人进行了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。
更为关键的是,法院指出,保险公司在2023年已知晓杨女士存在肺结节的情况下,仍连续两年同意续保并收取保费。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以事实行为接受了该风险,丧失了在出险后援引该理由拒赔的权利。
一锤定音:司法为诚信“撑腰”
经过审理,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保险公司败诉,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女士支付保险金100,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
“这个判决,不仅保护了这位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,也向保险行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。”承办法官在庭后解读道,“保险公司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,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,不能将格式条款当作‘万能挡箭牌’,更不能在收取保费后,出险时却滥用条款拒赔。”
最终,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服判息诉,已于近日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。
这起案件虽小,却折射出保险消费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痛点:面对专业、复杂的格式合同,被保险人常处于弱势地位。因此,对于类似的情况,我们需要知道的道理包括:
格式条款不是“免责金牌”。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(通常是保险公司)赋予了更高的义务。对于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,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,否则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。
“续保”行为具有法律意义。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,特别是已知情况下的续保,是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接受的关键体现。事后反悔,有违诚信。
司法守护公平底线。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保护了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,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差,将正常的体检异常简单化为拒赔理由,从而规范市场秩序,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。
从一份体检报告,到一场车间旁的庭审,再到一堂入脑入心的法治课。射洪法院通过这次“巡回审判+专题普法”,不仅实现了个案公平,更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可知可感的正义。司法为员工兜底,就是为企业减负。当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了法治保障,企业才能心无旁骛谋发展,这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生动的实践。下一步,射洪法院将依托综治中心,深度融入基层射洪治理,持续把巡回审判搬到更多工地、车间和社区,让百姓亲眼看到“法律怎么判、权益怎么护”,守住百姓“兜底保障”的最后防线。